消防问答 > 气体灭火 提问

关于气体灭火防护区的通风换气

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前言中,废除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6.0.4,是否意味着气体灭火的防护区不用做通风换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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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回答

牛丫头消防课堂 25-05-0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只是废止了他的强制性,在新的技术标准修订之前,作为“应”的条款;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现阶段按照“应”执行。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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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天坤 25-05-08

这个内容没有与通用规范冲突,目前应该可以当作非强制性条文使用


不少人认为目前旧技术标准中被废止的条文如果与通用规范不存在冲突,在新技术标准修订之前还可以暂时作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几个编制组专家在给通用规范宣贯的时候都有提到类似内容: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


上述言论为根据国家规范的个人理解和交流探讨,不一定正确,也不能作为依据
有些地区技术文件可能有特别规定,建议楼主多与区域内设计、审查及验收等专家交流,具体以他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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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网友68723 25-05-08

还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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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专家-DL 25-05-08

  1. 废止原强制性条文的影响
    原《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的6.0.4条(涉及防护区通风换气要求)的废止,仅表示其‌强制性属性的取消‌,而非直接否定技术内容本身。若原条文与《通用规范》无冲突,可能在新修订的标准中以推荐性条文形式保留。

  2. 现行规范的技术要求
    《通用规范》未明确废止防护区通风换气的具体参数要求,但未直接重复原6.0.4条内容。根据衔接原则,若原条文未被新规范替代或冲突,其技术措施可能仍需执行,但作为推荐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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