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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自动灭火设置
煤化工行业中的破碎楼、水煤浆制备楼,建筑定性为丙类高层厂房,除了《煤化工工程防火设计标准》第9.5.5条规定的部位外,高层厂房室内是否应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是否应在厂房内全部设置;如果项目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前,是否可以仅在9.5.5条规定的部位设置,不在厂房内全部设置?
EHS专家-DL 2025-06-19 13:52 0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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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项目在GB55037实施前或后,煤化工丙类高层厂房(如破碎楼、水煤浆制备楼)均需全面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仅允许局部不宜用水区域豁免。《煤化工标准》第9.5.5条是对特定工艺区域的附加要求,不替代自动喷水系统的全面覆盖义务。
山前山后 2025-06-19 16:19 0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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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的回复:第一次回复:(1)参《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 1.0.4的条文解释,本标准是一部行业专用的消防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标准与9.1.3条”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室内外灭火、冷却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以上两条可判定对于水消防设计不参考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次回复:(2)9.1.3 本标准主要针对煤化工产业所特有的保护对象或场所的室内外消防冷却及灭火设施的设计,其余场所火灾危险类别或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质与石油化工行业类似,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可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煤浆制备厂房是特有的保护对象和场所,已经在煤化工规范中做了规定,所以可以不再参照石化规。这样回复的话,破碎楼、水煤浆制备楼丙类高层厂房内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