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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类厂房车间内必须要设置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吗?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建规里没有要求必须设置,火通规要求应设置。请问丁戊类厂房车间内必须要设置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吗?

文正 | 2024-01-1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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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3

安洪全 2024-01-15 08:46 20 [回复]举报

按火通执行

阳明心 2024-01-15 10:34 10 [回复]举报

一、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按照建规,丁戊类单多层厂房不需要疏散指示标志,如果高层就需要。

按照火通规,丁戊类厂房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二、应急照明

建规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被火通规废止)

火通规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按照火通规,丁戊类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需要疏散照明。

文正 2024-03-07 10:44 10 [回复]举报

火通规: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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